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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咨询热线
0771-582460510月8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这也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的监管法规文件。《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选用有较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
儿童化妆品的定义
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12岁以下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嗮等功效的化妆品。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儿童化妆品经营者
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儿童化妆品可追溯。
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
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儿童化妆品安全评估
1、儿童化妆品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
2、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进行安全评估时,在危害识别、暴量计氧等方面,应当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
注:本文内容摘抄自药监局《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详细内容请参考《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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